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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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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主动上交!村民在河里发现1枚手雷……

本文(běnwén)转自【吉安公安】; 枪爆无小事,平安重于(zhòngyú)山 “缉枪治爆”专项行动(xíngdòng)开展以来 枪爆(qiāngbào)违法犯罪的打击、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(qiánzài)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(shēngmìngcáichǎn)安全 青原区富田镇(fùtiánzhèn)村民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(fùtián)派出所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(duōnián)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(zhōng)发现 随后(suíhòu)一直放置在家中 ▲发现手雷(shǒuléi)的小河边。 在开展“治安大村长”走访(zǒufǎng)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、私藏(sīcáng)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(yánzhòngwēihài) 以及所需面临(miànlín)的法律惩处 “听到民警讲解后(hòu), 还有这个(zhègè)‘定时炸弹’。”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(dào)的这枚手雷 主动交到(jiāodào)富田派出所 民警(mínjǐng)对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“缉枪治爆”工作(gōngzuò) 主动(zhǔdòng)上交手雷的行为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(shēnbiān)人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(bìng)上缴 ▲该手雷已由(yóu)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。 该枚(gāiméi)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(ānquán)妥善处理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(guǎnlǐfǎ)》 第三条国家严格管制枪支。禁止任何(rènhé)单位(dānwèi)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(guǎnlǐ)的违法犯罪行为。任何单位和个人(gèrén)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(jiǎnjǔ)的义务。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,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,给予奖励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(xíngfǎ)》 第一百二十八(yībǎièrshíbā)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持有、私藏枪支、弹药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(yǒuqītúxíng)、拘役(jūyì)或者管制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依法配备(pèibèi)公务用枪的(de)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枪支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,非法出租、出借(chūjiè)枪支,造成严重后果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(guīdìng)处罚。 单位犯第二款、第三款罪的,对(duì)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(qí)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 供稿(gònggǎo) | 青原分局王裕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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